什么是公共场所?
在法律法规、政府文件、新闻稿件当中,“公共场所”一次频繁出现,但是“公共场所”如何界定?什么样的地方算是公共场所?几乎没一个人能准确回答。
可不是人多的地方就叫公共场所,公共场所也不一定就是一个房子或者大广场。
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、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,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,是反映一个国家、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。
作为“法律人”,本人简单检索了一下,找了一条对“公共场所”进行分类定义的法规。
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:
1.住宿与交际场所(8种):宾馆、饭馆、旅馆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。
2.洗浴与美容场所(3种):公共浴室、理发馆、美容院。
3.文化娱乐场所(5种):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。
4.体育与游乐场所(3种):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。
5.文化交流场所(4种):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。
6.购物场所(2种):商场(店)、书店。
7.就诊与交通场所(3种):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(汽车、火车、飞机和轮船)。
在这条里可以看到,法律上的定义和日常认知是有差别的。比如,公共交通工具算是公共场所,而人员众多的学校却不在公共场所之列。
按照这条规定,空无一人的公园是公共场所,坐了二十个人的你家客厅不是。
不要以为这个知识没用,它除了让你多出一条酒桌上吹牛长脸的谈资外,还能让你减少误区。因为,无论人多人少,有些行为是不能在公共场所做出的。
举例说明:
你可以在自己客厅里裸体,不管边上有没有人,你都没事。你要是在公园里裸奔,不管那里有没有人,你都得被拘留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