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假结婚”换北京户口,简直天方夜谭,这种协议无效!
想要通过“假结婚”的方式,取得北京户口,这种方式如今已是天方夜谭
“外省市人员投靠入农业户口”,北京已取消了这项政策,因此,试图通过“假结婚”的方式落户北京,这种方式已经行不通,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,不被法律所允许。
真实案例:
梁先生一家三口在北京长期生活,但是夫妻双方都没有北京户口,梁先生考虑到将来孩子的教育问题,因此想要在北京落户。梁先生认识了姜女士,姜女士承诺梁先生,可以通过“假结婚”的方式为其取得北京户口。
于是,梁先生与姜女士双方当事人签署了《委托协议书》,在这份委托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期限是3年半,落户费用是35万元,先支付15万,余款等事情办成后再支付。
姜女士又通过中间人丁某,给梁先生夫妇介绍了北京郊区的王某,这个王某就是要与梁先生的妻子办理假结婚的人。于是,梁先生的妻子与北京郊区的王某签署了《婚前财产协议》,随后两人就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。
看似是合法的夫妻关系,符合法定的结婚的各项条件,但是,这背后却有不正当的阴谋。那么,这样的通过“假结婚”的方式取得北京户口的协议是否有效呢?这相当于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。
落户北京的政策发生了改变,梁先生的“阴谋”未得逞
外省市人员投靠入农业户口的政策,北京已经取消了,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。
然而,非农业户口的落户条件要求较高:
①申请人年满45周岁,且结婚满10年;
②申请人年满46周岁,不满55周岁,结婚应满5年;
③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,结婚应满2年。
以上这3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可以,很明显,梁先生的妻子不满足这个条件。
因此,通过“假结婚”的方式落户北京的愿望落空。
通过“假结婚”的方式取得北京户口的协议是否有效?违背了民法的什么原则?
“假结婚”虽然也满足了结婚的条件,但是,“假结婚”背后隐藏着非法的目的,相当是通过合法形式取得非法目的,因此,这样的协议是违背《民法典》的“公序良俗”原则的,所谓公序良俗原则,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,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协议或者合同是无效的,根本不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既然这份“假结婚”取得北京户口的协议无效,那么,相关人通过这份无效的协议所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,因此,最终法院判决姜女士返还15万元给梁先生。
当然,梁先生作为原告,还提出了另外一个诉讼请求,请求姜女士返还利息,但是,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着一定过错,因此,梁先生的这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其实,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违背公序良俗的例子还有很多,比如,“租个女友回家过年”,这样的协议就是无效的,因为其违背了公序良俗。
普法:
哪些协议是无效的?
1.无民事行为能力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;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年龄上不满8周岁或者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人,其所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;也就是说,要么年龄达不到标准,要么精神状态不过关。
不过,这并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人所从事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,事实行为就是有效的,事实行为有哪些呢?比如,写小说、画画,这些行为就是有效的,因为事实行为与年龄无关。
2.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无效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“阴阳合同”中的阳合同是无效的;
对于阴阳合同这个词,相信大家都不陌生,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去偷税的公众人物也有很多,在这里就不赘述了。
3.违法、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;
违背法律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,比如,签订了一份买卖冰毒的合同,由于毒品是违禁物品,因此,这份协议就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是无效的。
4.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、集体、国家利益的协议无效。
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,损害到了他人的利益,这是不被允许的,法律调整涉他行为,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,肯定是不被允许的。因此,这种类型的协议也是无效的,之所以这么规定,就是为了充分保护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着也充分体现出我国是一个讲人权的国家,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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